欢迎来到61范文网!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合同协议 > 其他协议

分家协议书3篇

时间:2024-01-19 09:24:37 其他协议

分家协议书1

  南靖县国土资源局:

  镇在 (座)年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,《集体土地使用证》证号:靖集用 第 号,用地面积 平方米,用途为农村宅基地。该套(座)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长子 ,次子 ,等 人。因子女已成家立户,各自发展家庭经济。在村委主持协商下,全家人同意该座房屋由次子 继承使用。

  以上协议不反悔,恐口说无凭,特立字为据。本协议一式 份,村委会及家庭成员各一份。

  立据人签名:

  主持协议单位:

  镇

  年 月 日

分家协议书2

  今有家庭成员中有二子均已经成年,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,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,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,为划清产权,避免争议,团结和睦,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。

  一、帅府小区***住宅一处及附属储藏室,分予 所有;

  二、老家三间瓦正房一处,分予 所有;

  三、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,差价¥10万元(人民币:贰拾万元整),分得老家房产者另得10万元差价款;

  四、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,由家庭成员就近使用,将来归属另议。

  六、现在已经分家的财产以及将来分家的财产,父母全部保留至少一间正房(卧室)的居住权,各方如欲出售转让必须经父母同意,如有违反父母有权收回分予的财产。

  七、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,差价做明,今后价格涨落、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,一次性找平。

  八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父母与两兄弟各执一份,如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;

  签字:

  日期:

分家协议书3

  家庭成员:

  母亲:李秀兰 (父亲:杨振刚,已去世)

  长子:杨智文

  次子:杨智武

  三子:杨智胜

  协议签订日期:20xx年五月九日

  自父亲杨振刚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,根据继承法,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。特立协议如下:

  一、家庭共同财产范围

  1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,产权在父亲杨振刚名下。

  2、位于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,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。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,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。

  二、分配方案

  1、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智武所有,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,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。

  2、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智胜所有,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,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。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智胜,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智胜所有。

  3、次子杨智武、三子杨智胜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(壹佰万元整)给长子杨智文,杨智文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。

  4、次子杨智武、三子杨智胜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,待母亲百年后,归其各自所有。

  三、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

 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。

  四、户口问题

  长子杨智文的户口现在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,如遇拆迁,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,则长子杨智文享有应得份额;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,则长子杨智文不享有任何权利。

  五、款项给付

 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智武、三子杨智胜各付100万元给长子杨智文,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,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。

  六、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  七、本协议一式四份,各方各执一份。

  见证人:

  各方签字:

  母亲:

  长子:次子: 三子:

相关热搜